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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3号原告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闸路。法定代表人樊进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85元,由原告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