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庆俊、刘庆金与刘庆海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304-1号本院2016年2月5日对上诉人刘庆俊、刘庆金因与被上诉人刘庆海、一审第三人颍上县润河镇人民政府、阜阳市地方海事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民终30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皖12民终30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主文后漏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予以补正。审 判 长 张玉贞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