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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庆俊、刘庆金与刘庆海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304-1号本院2016年2月5日对上诉人刘庆俊、刘庆金因与被上诉人刘庆海、一审第三人颍上县润河镇人民政府、阜阳市地方海事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民终30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皖12民终30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主文后漏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予以补正。审 判 长  张玉贞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