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军与千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千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被告千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住所地:千阳县南关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43555198-7。法定代表人:王兴功,站长。本院审结的(2011)千民初字第58号李军与千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调处千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支付李军工程款190000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千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于2016年2月15日将执行标的1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5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千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