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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胜峰与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峰,王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291-1号原告:杨胜峰,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华,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峰诉被告王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华的银行存款捌万捌仟陆佰元,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华的银行存款捌万捌仟陆佰元。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