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宝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454号被执行人张宝和,××,农民。被执行人张宝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涟刑初字第02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张宝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刑初字第028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李崇德执行员 张兴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