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运昌、陈欣然、徐一帆与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春晓、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运昌,陈欣然,徐一帆,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春晓,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徐运昌,现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陈欣然,现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徐一帆,现住河南省。法定代理人陈欣然,现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镶黄旗。被执行人许春晓,现住河北省。被执行人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地址:太仆寺旗。本院在执行徐运昌、陈欣然、徐一帆申请执行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春晓、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锡民一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春晓、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春晓、镶黄旗中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玖万捌仟零壹拾元陆角陆分(¥98,010.66)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陆仟伍佰肆拾捌元(¥6,548.00)、执行费壹仟肆佰壹拾叁元(¥1,413.00)。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