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何二肥与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明,何二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二肥,退休职工。上诉人王小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小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小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小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王小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赵 鹏 壮代理审判员 ��徐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晓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