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知初字第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896-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