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汝青与于建国、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汝青,于建平,于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罗汝青,男。被执行人于建平,男。被执行人于建国,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建国所有的晋A822**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于建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产业。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于建国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于建国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晨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