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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恩施市亿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蓝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亿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蓝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542号原告恩施市亿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352277831。法定代表人毛燕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奉祥、唐琴,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亿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亿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蓝延林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恩施市亿利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亿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交纳6900元,由原告恩施市亿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