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城通物流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17号申请人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继,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建银,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秋生,男,生于1955年9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兴隆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5509044415申请人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原告王秋生于赔偿款到位后返还被告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10517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申请人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秋生已如数履行,申请人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