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云飞、陆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云飞,陆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646号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被告张云飞。被告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飞、陆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工程位于河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顾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