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6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