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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6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