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5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唐军红盗窃、赵某某、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红,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5刑初3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军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军红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军红、赵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军红趁被害人唐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在上房盗得“EVD”一台。经庄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EVD”价值100元。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军红趁被害人唐某甲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后在上房内盗得红“兰州”牌香烟两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元。3、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军红趁被害人唐某甲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后在偏房内盗得油菜籽164公斤。经鉴定,被盗油菜籽价值1115.20元。4、2015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西关村七社李某某家门前盗得一辆红色“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5、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紫荆广场后王某某家门前盗得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苏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700元。6、2015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孙庄村孟某某家出租院门前盗得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于秦安县陇城镇街道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20元。7、2015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车站路“华世丹”专卖店前盗得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8、2015年6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一社刘某某家门前盗得一辆桔黄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出售于秦安县陇城镇街道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后赵某某将该摩托车低价出售给刘某甲。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9、2015年6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徐某某家楼下盗得一辆红色“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于秦安县陇城镇街道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后赵某某将该摩托车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640元。10、2015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西关村六社王某甲家门前盗得一辆红色“力帆”牌两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以100元的价格出售于秦安县陇城镇街道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20元。11、2015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李庄村一社李某甲家门前盗得一辆红色“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于秦安县陇城镇街道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720元。12、2015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一社刘某乙家楼下盗得一辆红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以260元的价格出售于秦安县陇城镇街道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后赵某某将该摩托车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60元。13、2015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东关街周某某家门前盗得一辆红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14、2015年6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新徐路“三棵树油漆店”门前盗得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以160元的价格出售于韩店镇韩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50元。15、2015年6月份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西关建材市场院内盗得一辆红色“大运”牌两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出售于朱店镇贾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00元。16、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庄浪县盗得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后出售于秦安县陇城镇街道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00元。17、2015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二社王某丙家门前盗得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唐军红将该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于秦安县陇城镇街道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100元。18、2015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唐军红在庄浪县水洛镇新昌路“通达水暖部”门前盗得一辆红色“国本”牌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80元。综上,被告人唐军红盗窃作案18起,价值62410.2元。被告人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案8起(摩托车8辆),价值35460元,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案1起(摩托车1辆),价值664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军红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价值52505.20元;被告人赵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价值3546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赃价值6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剪刀一把、钥匙二串;书证庄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摩托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庄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甲、王某乙、贾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万某某、王某丁、徐某甲、董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庄浪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军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对三被告人依法惩处。被告人唐军红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赃物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退还赃物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军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军红作案所用的剪刀一把、钥匙二串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虎虎审判员  何跟巧审判员  魏智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