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仪征市康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仪征市康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罗梦月,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市康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马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举荣,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仪征市康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陈商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华公司一审诉称:2012年,康华公司开始与稳润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康华公司向稳润公司供应环氧树脂封装材料。2015年1月6日,康华公司与稳润公司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康华公司向稳润公司供应环氧树脂封装材料95箱,总金额为46740元,同时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稳润公司尚欠康华公司货款142078元,合计188818元。康华公司如期供货后,稳润公司未能按约支付以上货款。请求判令稳润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88818元。康华公司举证了以下证据:1、2012年9月28日、2013年3月13日、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16日购销合同传真件各1份;2、2012年9月28日、10月22日,2013年1月8日、3月13日、9月11日,2014年6月7日、7月26日、8月22日、12月23日,2015年1月16日送货单原件各1份;3、2012年9月28日、10月22日,2013年3月13日、9月11日,2014年6月7日、7月26日、8月22日、12月23日,2015年1月16日物流货运清单原件各1份;4、对帐单、环氧树脂使用说明书各1份。稳润公司经原审法院送达应诉材料后,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间,康华公司与稳润公司建立环氧树脂封装材料购销关系,双方签订购销合同4份。2012年9月28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康华公司分十批次供给稳润公司总额为363466元的环氧树脂封装材料。稳润公司收货后仅支付货款174648元,余款188818元至今未给付。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康华公司向稳润公司供货后,稳润公司负有及时给付货款的义务。稳润公司收货后仅支付了货款174648元,剩余货款188818元康华公司要求稳润公司给付应予支持。稳润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稳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康华公司货款188818元。案件受理费4190元,依法减半收取2095元,由稳润公司负担。上诉人稳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稳润公司根本未拖欠康华公司货款,且康华公司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审程序违法,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稳润公司所在地,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康华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康华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稳润公司称货款已经完全支付给康华公司,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且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向供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稳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上诉人稳润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晗代理审判员  焦立颖代理审判员  袁海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