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玉环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285号上诉人:张玉环,女,194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张玉环因与被上诉人李景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认为,起诉人张玉环要求被起诉人李景忠偿还起诉人张玉环的海宝款200万元,其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告知起诉人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李景忠退还起诉人的小抽水机、小胶丸机、小分钱称、沙发、椅子、桌子、长城牌风扇、多功能豆浆机、发改委文件和起诉人的技术书、药书、药茶宝典书、国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退还起诉人的金海乐商标,根据起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显示该商标的注册人仍是起诉人张玉环;起诉人要求把被起诉人李景忠隔离起来,预防造成凶杀案件,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玉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称:请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张玉环在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告知后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如张玉环提交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符合登记立案要求的,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