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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24号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石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候建勤,经理。被告:廖晓华,生于1966年1月12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焦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周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