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新福与温文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福,温文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福,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温文凤,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85799145-6。负责人赖永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福与被执行人、温文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公司侵权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张新福于2015年9月7日已领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111995.23元。被执行人温文凤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温文凤没有房产、车辆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温文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