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浦某甲、蒲某乙与唐某某、朱某某继承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甲,浦某乙,唐某某,朱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136-2号原告:浦某甲,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浦某乙,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建国,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朱某某,女,1947年1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甲、蒲某乙与被告唐某某、朱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