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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迎雪诉闵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迎雪,闵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63号原告:孙迎雪,被告:闵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迎雪与被告闵立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闵立新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闵立新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