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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332号原告万某某,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路某某,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