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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29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任某某承担25元。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