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淮南市陈飞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陈飞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30-1号原告:淮南市陈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永安商住楼一层门面)。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万传禹,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海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陈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