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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魏强与贾永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贾永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228号原告魏强,男,1987的3月2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涿鹿镇周堡村。被告贾永成,男,28岁,汉族,住涿鹿县张家堡镇曹堡村。本院在审理魏强与贾永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强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俊婷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渠春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