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寿达与谭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寿达,谭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许寿达,男。被执行人谭振荣,男,汉族。许寿达申请执行谭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寿达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振荣于2016年1月27日主动履行赔偿款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396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家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