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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维强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1日,民警在本市海淀区马连洼菊园小区23号楼1单元门口将被告人王x抓获,并当场从其包内起获毒品三份。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总计17.36克。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