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周娜与吴向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向辉,周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向辉,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娜,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古田县人,教师,住福建省古田县。上诉人吴向辉因与被上诉人周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吴向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向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