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全胜与被执行人刘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全胜,刘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韩全胜,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东路十七号3号楼3单元1号。被执行人刘馨,女,汉族,1972年1月30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3号雅逸花园1号楼13层1303室,身份证号码:6101041972013057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巩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