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自娥、曹加高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娥,曹加高,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3行初55号起诉人董自娥。起诉人曹加高。被起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成善全,局长。被起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宋金林,院长。被起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万树早,检察长。起诉人董自娥、曹加高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称,请问被告一,1991年,董自娥和曹加高是5月8日被打伤,5月10日做的法医鉴定,交给公检法,为什么不抓捕犯罪人孙某和曹某?那么李某、李某7月14日来家,你们为什么能抓捕能判李某和李某?李某只是去拉弟弟李某,没有打孙某。请问被告二,董自娥被打伤医药费单据、曹加高医药费单据全部交给法官孙某的,灭失了吧?卷宗里那份协议是董自娥、曹加高、李某本人签名吗?犯罪人孙某和曹某刑事民事责任被追究了吗?请把判孙某、曹某的判决书拿出来?请把他赔偿我的收款单据拿出来。请把李飞交赔偿孙某的单据拿出来。为什么至今没有给李某判决书啊?请问被告三,卢某和朱某在没开庭提审时,李某说没说一下没有打人啊?请问被告一二三,你们为什么同案不同捕判至今还继续包庇犯罪人?请求法院判令:1、追责上述被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贪污贿赂、包庇犯罪人等多项责任,赔偿受害人原告的误工费及上访数次被拘禁拘留的误工费、名誉精神损失、车费等共计14909960元,另精神赔偿请求、灭失药费另外按利息计算;2、依法传被告一二三到庭答辩,被告答辩人孙某、蒋某把董自娥医药费单据5368元、曹加高医药费单据6787元都拿出来;3、请求依法落实对李某错判平反及卷宗灭失损失赔偿;4、请求马上批捕杨某;5、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起诉人董自娥、曹加高提供赣榆县人民法院法医门诊室收款附联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起诉人董自娥、曹加高的诉求为追责三被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贪污贿赂、包庇犯罪人等多项责任,赔偿受害人原告的误工费及上访数次被拘禁拘留的误工费、名誉精神损失、车费等共计14909960元,另精神赔偿请求、灭失药费另外按利息计算;依法传被告一二三到庭答辩,被告答辩人孙某、蒋某把董自娥医药费单据5368元、曹加高医药费单据6787元都拿出来;依法落实对李某错判平反及卷宗灭失损失赔偿;马上批捕杨某;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经审查,起诉人董自娥、曹加高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董自娥、曹加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青审判员 林 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