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杜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杜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杜某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