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6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魁与孙海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魁,孙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396号申请执行人:陈魁。被执行人:孙海航。申请执行人陈魁与被执行人孙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3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468号申请执行人:吕发连,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南市街45号。被执行人:钱鹏,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后浅村琴溪北路11弄13-1号。申请执行人吕发连与被执行人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4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审判员程圣权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