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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张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庆放、李淑强、郭玉亭、石玉红、边秀华、逯玉香与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放、李淑强、郭玉亭、石玉红、边秀华、逯玉香,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张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高庆放、李淑强、郭玉亭、石玉红、边秀华、逯玉香,于华玲、赵翠萍、徐同翠,明兆金,李树桐、李太明。被执行人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本院执行的高庆放、李淑强、郭玉亭、石玉红、边秀华、逯玉香,于华玲、赵翠萍、徐同翠,明兆金,李树桐、李太明申请执行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工资款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9)张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