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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应禄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应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应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武商初字第004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应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禄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应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应禄(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7的存款人民币48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