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国,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国。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文国与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镇执字第75号一案中,查明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故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执行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杰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马进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苇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