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