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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