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徐天清与贡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清,贡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287号原告:徐天清,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贡同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清诉被告贡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天清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贡同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天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清撤回对被告贡同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天清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