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X诉被告许包XX、刘XX、刘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包XX,刘XX,刘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534号原告:高XX。被告:包XX。被告:刘X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许包XX、刘XX、刘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