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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武威林与张瑞、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武威林,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委托代理人贾柱,陕西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丽萍,陕西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林。委托代理人白晓腾,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晓峰。上诉人张瑞因与被上诉人武威林、原审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武威林与李晓峰系朋友关系,李晓峰与张瑞系夫妻关系。李晓峰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12月30日从武威林处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今借到武威林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30天内归还”;2014年3月1日李晓峰因未如期归还上述借款,即向武威林书面作出20天内归还本息的承诺。现李晓峰仍未还款,遂形成本诉。审理中,因武威林、李晓峰、张瑞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本案中,武威林出示李晓峰所签的借条,李晓峰亦予以认可,表明武威林、李晓峰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武威林主张李晓峰归还其借款本金25万,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另武威林与李晓峰在借条中已约定还款期限,故现武威林主张2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武威林要求李晓峰、张瑞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而该笔债务在李晓峰、张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李晓峰、张瑞共同偿还;张瑞虽表示不知晓此事,不同意承担清偿责任的辩称,与法定免责情形不符,该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晓峰、张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武威林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7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李晓峰承担,并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宣判后,上诉人张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离婚案件审理中,李晓峰表示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张瑞没有偿还的义务。即使有借款存在,也应由李晓峰自己承担,不应由张瑞与其共同承担。李晓峰借款未经张瑞同意,且该笔借款及产生的收入没有用于与张瑞的共同生活,与张瑞无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且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武威林答辩称,本案所涉借款是在李晓峰、张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晓峰向武威林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即形成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李晓峰应向武威林偿还所借款项,因该笔借款系李晓峰与张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故应由李晓峰与张瑞共同承担。现张瑞称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张瑞已预交),由上诉人张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候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