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凤香与李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香,李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699号原告杨凤香。被告李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香诉被告李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750元。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被告李广平,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公告送达申请。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收到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原告杨凤香承担。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贾若男人民陪审员 李法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