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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连芳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连芳,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再审申请人赵连芳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受终字第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连芳申请再审称:赵连芳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是因违规提前退休发生的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1999)10号文件及劳社部(1999)8号文件等规定,油田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提前退休严重违规,已办理退休手续无效。油田公司因违规提前退休纠纷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赵连芳的请求属法院受案范围。一审以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但应到哪个部门受理没有明示。二审法院未履行法定程序,维持原裁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支持赵连芳的一审诉求。本院认为:赵连芳于1998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系企业根据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用工制度的要求进行的,此类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赵连芳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连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