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杨春明与魏宏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明,魏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04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明,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魏宏江,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杨春明与魏宏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陈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魏宏江赔偿杨春明90000元,于2015年9月7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38000元;魏宏江若逾期履行,杨春明按115000元申请执行。因义务人魏宏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春明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宏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62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166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