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张连昆、张朝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连昆;张朝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687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昆,男,1995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张朝元,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张连昆与被执行人张朝元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张朝元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现经本院依法对张朝元进行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张朝元交纳了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后,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成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