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6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石世尧与卜新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世尧,卜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123号申请执行人石世尧。被执行人卜新阳。本院在执行石世尧与被告卜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44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卜新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石世尧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20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587516元。现申请执行人石世尧自愿单方面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剩余款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旭华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