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县联杰纺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县联杰纺机有限公司,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陈炳荣,孙柳霞,冯光富,甘明亚,高锡奇,朱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412606-0)。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负责人:叶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联杰纺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65595-4)。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永信村。法定代表人:高锡奇。被执行人: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73858-9)。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兰渚山村。法定代表人:陈炳荣。被执行人: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73392-5)。住所地:绍兴市生态产业园区银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光富。被执行人:陈炳荣,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孙柳霞,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冯光富,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甘明亚,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高锡奇,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朱未莉,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联杰纺机有限公司、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陈炳荣、孙柳霞、冯光富、甘明亚、高锡奇、朱未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已另案首轮查封,除查封财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县联杰纺机有限公司、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陈炳荣、孙柳霞、冯光富、甘明亚、高锡奇、朱未莉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