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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鸿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金同昌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鸿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佛山金同昌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马睿。委托代理人何泽胜,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金同昌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承徐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实公司)诉被告佛山金同昌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金同昌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案外人广东三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其加工生产合成材料,被告自认是案外人广东三山电器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因案外人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拖欠原告货款54936元,被告自愿以其原股东和债务接收人的身份向原告承诺支付货款。三方于2013年11月16日签订三方协议,确认被告承担并清偿上述欠原告的货款54936元。其后,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清偿上述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清偿上述款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未付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已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54936元,违约金(按照本金5493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计息,以后顺延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的工商资料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三方协议原件一份,三山公司的工商资料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三山公司原有业务关系,三山公司拖欠原告货款54936元。2013年11月16日原被告及三山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被告自愿承担并清偿三山公司的债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与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鸿实公司诉称的内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因金同昌公司经催告未支付款项,鸿实公司遂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庭审笔录可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与三山公司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且三山公司尚欠原告加工款54936元。原告、被告、三山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三山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原告不再向三山公司追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转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对原告负有支付加工款54936元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在给予合理的期限后,被告即应履行。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履行。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549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该损失应自起诉之日(2015年11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金同昌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5493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549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6.7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69.36元,由被告佛山金同昌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