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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罗良蒸与邹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良蒸,邹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罗良蒸,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罗文德,泰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邹涛,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9号明珠玖隆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4853725-4。负责人:林志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辉,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良蒸与被告邹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良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良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斌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