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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153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友成申请执行邱必成、邱雄、何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成,邱必成,邱雄,何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53号-1��申请执行人刘友成,男,1953年02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必成,男,1953年0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邱雄,男,1982年0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小明,男,1977年02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友成申请执行邱必成、邱雄、何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必成、邱雄、何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小明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华 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冠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