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153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友成申请执行邱必成、邱雄、何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成,邱必成,邱雄,何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53号-1��申请执行人刘友成,男,1953年02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必成,男,1953年0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邱雄,男,1982年0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小明,男,1977年02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友成申请执行邱必成、邱雄、何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必成、邱雄、何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小明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华 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冠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