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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陶凤凤与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凤凤,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60号原告陶凤凤。委托代理人王智海(系陶凤凤配偶)。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金凤、周昆,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员工。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3号(团结大道东,新锡沪路南)。代表人OLIVIERSOULE-DE-BAS,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胡金凤、周昆,该店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凤凤诉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凤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陶凤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见习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