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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倪彩云与施明良、吴柳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彩云,施明良,吴柳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6131号原告倪彩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施明良,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吴柳枝,女,汉族,1980年越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倪彩云诉被告施明良、吴柳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明良、吴柳枝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6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2013年4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6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共向原告还款27.5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7.5元及部分利息。2015年1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5万元及2014年11月16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利息未还。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两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16日之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若逾期还款,则按尚欠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后两被告再次违约,拒不履行债务。现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返还借款17.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流水单》,证明原告将20万元借款汇入被告施明良账户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原告将5万元汇入被告施明良指定的吴柳枝账户;3,《协议书》,证明两被告承诺还款本院认为,因两被告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做如下认定:2013年1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6日止,月利率按%计算。2013年4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6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共向原告还款27.5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7.5元及部分利息。2015年1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5万元,及2014年11月16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利息未还。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两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16日之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若逾期还款,则按尚欠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后还款期限届满,两被告均未履行债务。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利息还至2014年11月15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未按约定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适当予以调整,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共计17.5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由于该两笔债务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吴柳枝对被告施明良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明良,吴柳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倪彩云借款本金1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俩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4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旭丹审判员  王 凌审判员  王荔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