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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9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古彪,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