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9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古彪,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